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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借款規定

有知情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公布壹次包括財務在內的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對村委會的知情權是村務公開的內容。早在2004年,國家就印發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17號文件)。意見中的第二個問題是進壹步完善村務公開制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應從四個方面進行闡述。村務公開的內容界定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如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救災款物的分配、宅基地的使用、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村幹部的報酬等。,應該繼續公開。要繼續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都要逐項公布,讓群眾了解和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同時,要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及時豐富和拓展村務公開的內容。當前,土地征收補償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承包、村集體債權債務、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壹事壹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補、退耕還林還草現金等國家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要及時納入村務公開內容。農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要公開。(二)明確村級民主決策的形式。(3)規範村級民主決策程序。(四)建立決策問責制度。

壹般情況下,辦理土地的房產證變更時,必須有四個鄰居到場簽字。鄰居不簽字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變更。

對於當地集體土地改為國有土地,當地居民是否應該有知情權和簽字確認權,很多農村村民普遍持懷疑態度。

法理上是這樣的。因為土地是集體的,農民是集體的成員,村裏的農民在處理土地的時候有知情權。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壹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開的重點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社會福利事業建設;(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其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國家農村工作政策的執行情況;(2)財務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使用審核;(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的發放和使用情況;(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6)搶險救災。

第二十壹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2)屬於不予公示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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