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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銷售合同的履行地

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第837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就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作如下規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到貨、驗收、安裝和調試的地點不作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或交付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當事人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的,仍應按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交貨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雖有約定但貨物沒有實際交付,且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產品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國家價格必須按國家規定執行。如實行國家價格,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購銷合同通知按交貨時的價格計價。如遇遲交,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貸款或付款,當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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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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