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除急診、急救外,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
超範圍執業的特殊情況如下:
1,在未取得麻醉科診療科目的情況下實施全身麻醉,屬於超出註冊範圍的診療科目;
2、只註冊了“全科醫學科”,卻設置了外科、婦產科、口腔科等診療科目,屬於超範圍執業;
3、僅註冊為“美容中醫”的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整形美容手術,應認定為超範圍執業;
4、婦科診斷為“性病”的,應按規定轉診;
5、婦幼保健院未註冊“外科”診療科目,不得開展“乳腺外科”。
醫療機構過度醫療處罰的依據如下:
1.醫療過度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賠償損失為主;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賠償損失的標準和範圍,可以遵循。但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更合理,賠償標準更科學。考慮到法律位階,以司法解釋為準。過度醫療補償應當將過度醫療增加的患者經濟負擔和過度醫療造成的額外人身傷害與原發病和治療原發病的費用區分開來。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但如果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更方便,也可以與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協商後,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超越登記範圍進行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