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2.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道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
個人信息包括:
1.公民個人信息:壹般包括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含手機用戶信息)、身份證號、個人身份證明或房地產權屬證明復印件、個人簡歷、病史等。
2.教育背景;
3.學習經歷、外語和計算機應用水平;
4、個人實踐、個人成就獎;
5、個人特長和性格評價;
6.聯系信息和備註。
綜上,壹個非法出售50條個人信息的行為人有罪,個人信息保護在當代中國越來越受到重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出售個人信息達到壹定數量的,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