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是指當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生命因保險事故受到損害,或出現保單規定的其他保險事故,需要支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功能、履行保險責任的作品。
簡單來說,保險理賠就是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管理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賠償功能的具體體現。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第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能夠證實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
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
索賠程序:
1.保險人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勘查,了解損失情況和原因,核對保險單,並登記立案。
2.證件和資料的審查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查,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間是否屆滿,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財產,賠償請求人是否有權要求賠償,事故發生地是否在保險責任範圍內。
3.保險責任的核實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在核對事實和審查各種單據後,及時對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和承擔多少責任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在核定的責任基礎上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和賠償或者給付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即告終結。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構成違約,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即“除給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這裏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
為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償義務,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