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價值補償;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2.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主要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雖然是拆遷,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說,是征地。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如果為了* * *的利益,在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應該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政府應當向該單位支付安置費。不需要安置的,在征得安置人同意後,將安置費給予個人或者用安置費支付擔保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