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壹年綜合收入不到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
2.以前年度符合資格條件,但預繳稅款時未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
3.因為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稅收優惠政策不壹致。
4.在沒有任何用人單位的情況下,只有勞務報酬、稿酬、版稅等收入需要通過匯算清繳在稅前扣除。
5.年中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代扣代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的稅率。
6.預繳稅款時,享受或不完全享受稅收優惠。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支出,但未預扣稅。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於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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