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本村村民代表選舉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主持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參加的換屆選舉,通過換屆選舉產生本村村民代表。法律依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村民每5戶至15戶推選壹名代表,或者若幹村民小組推選。無論哪種方式選舉村民代表,都要充分發揚民主,尊重村民意願,有利於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村民代表應當具有壹定的參政議政能力,熟悉和了解本村情況,能夠客觀公正地代表和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村民代表的人數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具體數量可由村民會議根據本村人口、居住狀況、交通狀況、利益分配等情況確定。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對其推選的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拓展材料:村民代表的主要職責是: (壹)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帶頭履行公民義務,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二)密切聯系村民,及時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三)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正確履行村民代表職責;(四)帶頭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維護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威;(五)積極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動員村民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六)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和村務公開的實施情況;(七)向村民報告村民代表會議的情況;(八)積極宣傳教育村民,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村民代表職責:1。每年對村委會成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民主評議。2.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審議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重大問題。3.審議和修改本村的發展規劃、經濟發展指標和有關村民福利的事項。4.審批重大經濟建設項目投資、集體資產產權處置等重大經營決策。5.審核修改村裏的各種制度。6 .選舉產生村務監督小組成員。7.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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