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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

村民之間的土地邊界糾紛按以下方式處理:

1.雙方協商。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

2.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當向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3、人民政府應對。人民政府處理所謂的行政處理;

4.訴訟。訴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

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1,協商,合同雙方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方式;

2.調解:如果合同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他們可以要求有關機構進行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未達成協議,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土地糾紛的原因很多,但壹般可分為三類:

1,村集體或村幹部侵害村民利益。壹些村幹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訂立中程序不全造成了不必要的錯誤,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的重要因素。壹些村幹部在承包土地時“閉門操作”,引起群眾不滿。有的往往是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老班子或村幹部之間出現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定原合同,私自更改合同條款或重新承包標的物,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損害村集體利益。部分村民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引發糾紛。壹些承包商低價承包,擅自高價轉包,從中漁利。壹些村民不遵守合同,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導致村幹部難以收錢。壹些承包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壹些村民依靠各種權力力量或勢力強行侵占他人土地。壹些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了其他村民的利益。村民之間最常見的土地糾紛是土地邊界糾紛,由於歷史原因涉及人數多、情況復雜,大多難以解決。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糾紛可以通過雙方調解、村委會調解、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裁決來解決。為保證這類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我國土地管理部門對此類土地糾紛進行監管,以保證我國土地的合理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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