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利,履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2、鄉村醫生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報相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3、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使用過的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4、鄉村醫生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對超出壹般醫療服務範圍或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緊急情況下,應首先搶救,並及時向具備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5.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不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6、鄉村醫生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規定的範圍內執業;
7.鄉村醫生應按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壹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8、鄉村醫生每2年接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考試不合格者,可在6個月內申請復試。鄉村醫生逾期不申請復試或者復試不合格的,由原註冊部門註銷其執業註冊,收回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院校醫學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在事業單位試用期滿壹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從事過醫療、預防、保險工作。
在衛生機構工作滿兩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
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