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有什麽區別?
1.借條和欠條的性質不同,形成的原因也不同。借款主要是借的原因,欠款可能是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造成的。
2.未約定借款償還日期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時效從債務人拒絕償還時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約定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限屆滿時起計算。
3.債務沒有約定償還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債務形成之日起計算,或者從約定償還期限時起計算。也就是說,借條和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期限是壹樣的,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借條期限是不壹樣的。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借條的有效期最長可達20年。但逾期的借條是對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壹種清償,權利人應當在借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從借條出具之日起計算。
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更容易發生糾紛,也正因為如此,這類案件中的壹些往往會到法院起訴。對於債權人來說,沒有借條也可以提起訴訟,但能否得到支持要看情況。
欠條超過訴訟時效怎麽辦?
1.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通過友好協商,盡量促成雙方就原借條、借條達成還款協議。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該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壹方債權人可以考慮向另壹方發送催款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字或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雖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不壹定等同於信用社,但借款人還是可以考慮采取這種措施,聊勝於無。
3.出借人在三年內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並有證據證明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4.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訴訟請求的,訴訟時效中斷。調解不成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債務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此外,如果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也可能中斷。
我國關於借條的規定在書寫時也需要註意,壹定要寫清楚相關的借款原因和壹些借款事實等等。如果沒有真實的借貸事實,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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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