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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調解機制

第壹條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場內經營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消費糾紛,是指市場主體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消費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與經營者發生的消費糾紛。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市地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處理。

第四條階段市場應當設立消費糾紛調解辦公室(以下簡稱調解辦公室),全面負責消費糾紛的受理和處理,對外設立投訴舉報箱,並公開市場內消費者投訴電話。

第五條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或者經營者可以通過市場投訴舉報箱、消費者投訴電話投訴,也可以直接向調解辦公室工作人員投訴。

第六條消費者投訴時,可向任意1市場管理者投訴,接到投訴的市場管理者必須及時通知調解辦工作人員到達現場進行處理。如果糾紛雙方同意,可以定向到市場管理處進行調解工作,減少對市場經營秩序的影響。

第七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雙方可以在調解機構的協助下,自願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調解辦工作人員要充分發揮調解的積極性,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條調解消費糾紛時,調解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投訴進行公平公正的調查和調解,積極督促雙方在友好的氣氛中協商解決糾紛,並如實填寫消費糾紛調解登記簿。

第九條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並協助雙方當事人向消費者委員會或者其他行政部門求助,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第十條調解辦公室工作人員有責任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向場內經營者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倡導誠信經營理念,營造良好的市場消費環境。

第十壹條市場定期組織調解辦工作人員開展學習活動,組織經驗交流,分析、研究和掌握民間糾紛調解的方法和措施,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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