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它有壹個法律緊急情況。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有不同的規定。
打架被刑事拘留的日期大概是3-15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
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在逃、多次作案或者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