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壹定是誰先打,誰負責。誰先動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被害人傷情鑒定為輕傷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雙方均有故意傷害,以傷害鑒定結果為責任劃分標準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打架有兩種責任:對方先動手,打人是故意的。如果對方的反擊也是故意的,那就是雙方打架了。不存在先後開始打架的責任問題,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如果對方先動手,惡意傷害他人,且對方沒有傷害他人的意思,只有防衛行為,則由對方承擔責任。雙方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需要根據雙方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壹般來說,先動手的壹方有較大的過錯責任。當然,如果是對方先侮辱或者誹謗,情節惡劣,責任另當別論;雙方的具體責任需要法院綜合案情來確定。如果壹方無故毆打另壹方,那麽被毆打方可以采取正當防衛,對另壹方造成的損害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壹般民事糾紛都是這樣的:遇到沖突和暴力,先報警,電話110,同時旁觀者目擊者很重要,證明誰先打人的過程。受傷後,所有醫藥費單據都要保留,方便日後起訴和索賠。對於重傷,可以起訴打人方故意傷害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足以構成刑事責任。壹般走民事訴訟,無非就是經濟賠償。
先打後打的責任劃分是:
1.對於有過錯的壹方,即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權益或者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果壹方無故毆打另壹方,那麽被毆打方可以采取正當防衛,對另壹方造成的損害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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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