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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某超市因疫情導致菜價大幅上漲,被罰款50萬元。這家超市違反了哪些相關規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擬作出50萬元的行政處罰。

1.哄擡價格是壹種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特別是在商品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捏造和散布漲價信息,可能導致商品價格上漲過高,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消費者恐慌和經濟社會不穩定。

2.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2010修訂)第六條:

經營者哄擡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行業協會或者單位哄擡價格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註銷登記,吊銷許可證。

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行業協會以及其他單位(包括新聞媒體)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應當由其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提出處罰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罰。

識別元素

認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量囤積,以其他方式哄擡價格的行為,需要把握以下要素:

(a)帶有主觀意圖

實施者主觀上必須有推高價格的故意。經營者捏造漲價信息,或者明知該信息不真實,但該信息有利於提高商品價格。因此,經營者隱瞞不實信息,仍向消費者傳播,借機推高商品價格,體現了其主觀故意。囤積行為的情況基本相同,經營者主觀上有大量囤積的意圖,以推動商品價格上漲。

(二)有推高商品價格的客觀行為。

法律追究的價格違法行為必須是主觀和客觀的統壹,即不僅要有主觀過錯,還要有客觀行為。如果經營者推動商品價格上漲的主觀故意僅停留在概念上,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根據該條規定,促使價格過度、快速上漲的行為主要有三類:(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的;(2)大量囤積:(3)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

(三)具有導致價格上漲的結果或者重大可能性。

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消息或惡意囤積,會在市場上帶來連鎖反應,導致原本平衡的市場供求關系在短時間內發生重大變化。比如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可以迅速增加市場需求,在短時間內推高價格。囤積行為可能會進壹步加劇市場供應緊張,推高價格。但需要明確的是,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並不壹定要求價格實際上漲過快、過高。如果經營者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並囤積居奇的行為,有很大的推動漲價的可能性,也可以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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