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後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英美法系又稱為“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是指從11世紀開始,在英國逐漸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自日耳曼普通法的普通法為基礎,並模仿英國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國家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重視法典的連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基礎。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所以大陸法系也叫羅馬法系或民法系。1896年,德國在《法國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德國民法典》,後被壹些國家效仿,所以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德國法系。
擴展數據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羅馬私法的許多原則和制度,如賦予某些人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以及某人從他人財產中享有的某些權利;侵權和合同制度;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制度。
他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壹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私法體系,財產權和債權的分類,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地役權,用益權的使用,思維和推理的方式等。
2、實施法典化,抽象概括法律規範。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律的權威,壹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
4.法理學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法理學奠定了法典編纂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分權理論、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英美法系的特點:
1,英美法系從壹開始就非常重視令狀和訴訟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系統性,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
2.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但反對編纂。判例法強調實踐經驗,忽視抽象概括和理論探討。
3.普通法制度在法院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角度看是國會與國王權利之爭的表現,從法律和技術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以普通法為基礎。
他的解釋的價值在於指出了普遍正義與個體正義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沒有區別。因此,涉及政權的案件和普通的私人案件沒有明顯的區別。這也阻礙了法律的分類,尤其是公法和私法概念的形成。
4.在英美法系的發展中,法官和律師是主要的推動力量。而且教育的模式主要是學徒制,這就決定了他們更多的是與具體案例相關。並且鄙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