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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處罰

法律分析:1。施工現場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定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覆蓋密閉防塵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

2.建設單位未對臨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對臨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未進行綠化、鋪裝或者覆蓋超過三個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實施方案。

從事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和建築物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硬質圍擋,采取覆蓋、分段作業、定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現場堆放應覆蓋封閉的防塵網。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應作為資源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和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對於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綠化、鋪裝或者覆蓋。

第壹百壹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

(壹)施工現場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適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覆蓋密閉防塵網的。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臨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對臨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未進行綠化、鋪裝或者覆蓋超過三個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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