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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法草案》評析

民法草案的前三部分主要是基於現有的成文法和各國最新的法學理論,後兩部分則是基於中國的傳統倫理和民間習俗。這對民法草案的內容產生了重要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民法》前三部分主要是在起草人松岡正芳的影響下的“模範權力”,前三部分以日本、德國、瑞士民法典為基礎,體例結構取自《德國民法典》。總則部分采用了私有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損害賠償等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債權編中規定了債權的客體、效力、轉讓、承認和消滅,各種形式債務的意義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物權編中,主要規定了各種物權形式的法律保護和物權使用的內容。這些內容主要是基於西方國家通行的民法理論和原則,沒有考慮到中國的舊習,從而表現出明顯的資產階級民法特征。

民法最後兩版“主要堅持國粹。”根據民法草案的起草原則,凡是與親屬關系、血緣關系有關的財產關系,主要以中國傳統為依據。立法者特別提出,這兩部書主要參考現行法律、倫理道德,雖然也采用了壹些資產階級的法律條文,但更註重吸收中國的傳統倫理道德和民間習俗。第四部分“親屬”規定了親屬關系的種類和範圍、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監護、親屬之間的贍養。這個系列體現了強烈的面向家庭的特點,決定了父母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第五部分“繼承”規定了自然繼承的範圍和順序,遺囑繼承的方式和效力,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利益的法律保護。這個系列也體現了濃厚的傳統色彩,家族傳承的觀念遠比個人物質得失重要。

《大清民法典草案》前三編與後兩編的差異,使得整部法典的體例難以統壹。總的來說,由於急功近利,該法典壹味強調吸收最先進的民法理論和立法成果,因而在許多方面與中國的現實嚴重脫節。就法典本身而言,《清代民法典草案》並不成熟,但作為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民法典草案,它對以後的民事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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