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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出的時間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48條:對有異議決定進行復議的時間、形式和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客觀性:

壹、申請回避的方式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申請時應說明要求回避的理由。回避申請應當在庭審開始時提出,但回避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提出撤訴申請後,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庭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二。申請提款的原因1。法官、執行人回避的理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發現法官(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姻親關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2.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回避的理由:當事人有權申請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回避。(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此外,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允許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在離任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後,在原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提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不再允許其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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