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根據《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含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有與環境、質量、安全相關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廢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等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廢舊家電及其拆解產品,應當有妥善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5.具備通過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和核對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了廢舊家電經營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
第三十條拆解處理企業應當與環保部門簽訂承諾書,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銷售的舊家電,不重新進入二手市場流通,不從事以舊換新制售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壹條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成本和新舊狀況,合理制定不同規格、品種的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環節的指導價格。指導價可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但需提前15日向省環保廳提出申請,由省環保廳商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確認後頒布實施。
第三十二條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廢舊家電的回收;鼓勵拆解企業與中標回收網點加強合作,或建立自己的回收網絡,確保舊家電回收拆解任務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