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服刑後可以被釋放。
2.病重、懷孕、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監外執行,即保外就醫。
3.執行壹半以上刑期,表現好,還有假釋。
否則,這是不可能的。
擴展數據:
我國《刑法》和《監獄法》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時被剝奪人身自由,被強制進行有勞動能力的勞動改造。所以即使是節假日,也只能參加監獄組織的各種娛樂活動,比如聚會、看電視等,不允許外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根據監獄考核結果予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監獄法是國家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調整監獄執行活動中發生的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國家刑法的壹個組成部分。其調整的主要對象是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時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監獄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監獄法是指與監獄有關的法律法規的總和,包括監獄法典和與監獄有關的法律、法規、細則和措施。狹義監獄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專門、系統規定監獄行刑的監獄法。比如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亞、日本、印度、巴基斯坦、緬甸、智利、巴西、墨西哥、秘魯、委內瑞拉等國的監獄法,德國、波蘭、土耳其等國的刑罰執行法,芬蘭的刑事監禁法,保加利亞的刑罰執行法,前蘇聯的勞動改造立法大綱等等。這些法律雖然名稱不同,但根據其調整的基本對象來看,都屬於狹義的監獄法。各國監獄法在指導思想、結構和內容上各有特色。有些國家的監獄法不僅規定了執行自由刑的基本事項,還對未決犯的羈押、死刑的執行或民事犯的待遇作了特別規定。中國古代的立法體系是多種法律的集合體,關於監獄的法律規定主要列在唐、宋、明、清等法律的相關條文中。歷代封建王朝從未頒布過獨立的監獄法。清朝宣彤二年(公元1910)起草的《大清監獄法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獨立的監獄法典(草案),但並未正式頒布。後來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頒布的《監規》(公元1913,1928)就是根據《大清監獄法草案》制定的。直到1946 65438+10月19國民黨政府才正式頒布監獄法,即《監獄刑法》。新中國成立後,徹底廢除了舊的監獄制度和法律,創建了新的罪犯勞動改造制度。1954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是新中國第壹部勞動改造法規,實際上起到了四十多年的監獄法典的作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壹部社會主義監獄法。標誌著中國的監獄工作進入了全面法制化的軌道。廣義監獄法和狹義監獄法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構成壹個獨立的監獄法律部門。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以《監獄法》或《刑罰執行法》為基礎制定了壹系列配套法規,形成了完整的監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