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價格高於標價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售價高於標價是違法的。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情況的疑問,應當如實、清楚地回答。
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為價格欺詐,也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消費者在商場買到假貨,與商場協商退貨或換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撥打12315投訴。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價格法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
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