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通過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並不違法,但如果過度追求“合理避稅”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否會踩法律紅線就不好說了。由於壹些地方制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大量瑕疵,難免給熱衷於“合理避稅”的人留下巨大的非法操作空間,代價是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真正的“合理避稅”,如稅收籌劃,納稅人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國家或地方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積極為自己的企業申請減免稅政策,降低稅收成本,都是法律所允許的。但現在有些人專門鉆政策空子“避稅”,會從合理避稅變成違反法律的逃稅。我國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了偷稅罪。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綜上所述,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法已有的優惠規定,結合納稅人的具體經營情況,制定有利的涉稅方案,這樣的經濟行為無論從形式上還是事實上都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各國政府普遍默許甚至鼓勵。面對“合理避稅”問題,政府應積極加強反避稅工作,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讓違規避稅者有機可乘,國家稅收不會因為非法避稅操作而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