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雖然各國法律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都對遺囑繼承進行了壹定的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特殊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因此,雖然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但法定繼承也限制了遺囑繼承。
第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基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由法律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定繼承具有基於身份關系的特征。
第四,法律對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規定是強制性的,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五,法定繼承合法,與遺囑繼承、遺囑並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