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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強制性的民事法律行為?

強制性民事法律行為介紹如下:

非強制性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某壹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行為。非強制性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壹般買賣、公民之間的借貸等。在非必要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選擇意思表示不受法律限制,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壹、什麽是“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必要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哪種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法律並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如壹般業務、公民之間的借貸等。當事人在選擇表達其意願的方式時不受法律的特別限制。例如,壹般的買賣行為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二,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1.強制性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以民事法律行為,以特定形式履行。

3.強制性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特定的形式履行,其行為才會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客觀上造成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本質上是行為人意圖建立法律關系的外在表現;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當事人行為的目的不是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2.民事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具有創設權利的特征;事實行為依法具有直接的法律後果。

3.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於事實構成,而在於意思表示;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能產生法律後果。

4.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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