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下:
1,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1)按照國際慣例或原則審批收費項目。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審批。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非行政許可收費),按規定審批。
(四)為公民、法人提供行政許可事項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務,並按規定程序審批收費項目。(5)需要分高低的各種考試費,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
2、不符合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設立。
(1)無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收費。
(二)依據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各種許可、資質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年檢、年審或者檢查不收費。
(3)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費用。
(四)依據地方性法規,但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收費。
(5)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收費。
(六)不利於形成全國統壹市場的歧視性收費和地方保護性收費。
(7)專門針對農民的收費。
(8)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行出具的證明和憑證,或雖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已有資金來源的。
(9)未經人事部批準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包括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的考試)。執業資格入學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未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
(10)除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外,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強制性考試均收取費用。
(11)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求公民、法人參加的評比(包括評選、評優、授獎、評審、展覽)。
(12)未經法定程序批準,行政機關將職責範圍內的公務交由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組織實施收費的。
3、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審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擴展數據
分類
1.按照收費對象分為三類: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和其他收費。
2.根據收費的性質,分為兩類: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
(壹)“行政收費”是指政府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經營性收費”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權限可分為中標費、中標費、中標費和其他費四類。
(壹)該項中的中標費是指中央政府批準的項目和中央政府規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省級標準收費是指中央審批項目和各省(區、市)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省級標準收費是指各省(區、市)審批項目和省(區、市)自行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其他收費是指各省(區、市)審批項目和各省(區、市)委托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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