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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

法律主觀性:

實踐是指學生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參加實際工作的過程,目的是實踐學習,以期理論聯系實際,更好地學習和理解科學文化知識。那麽實習生的勞動權益是如何體現的呢?實習生的保護應在民法中得到體現。實習生與單位建立壹般民事雇傭關系,不享受工資待遇。實習生實習期間的補貼應該和單位協商決定,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必須支付。有人提出,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雖然是學生,但也是勞務的提供者。為什麽他們之間沒有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目前只調整因雇傭而形成的勞動關系。事實上,我國還有很多就業形式,特別是壹些靈活就業形式,沒有納入勞動法保護範圍。目前所謂的學生兼職,其實分為兩類,壹類是實習,壹類是勤工儉學。前者是教育的組成部分;後壹類只是學習後的補充。其目的是接觸社會,補貼家用。前者和後者都不能成為就業形式。這從根本上排除了適用勞動法的可能性。所以,如果雙方發生糾紛,解決方式還是通過民政。在民法典中作出壹些規定,明確規範職業學校和大學實習生的勞動保護和權益的最低標準,政府應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對企業用工和學校實習活動的監督和指導,這可能有助於形成正規有序的實習市場。對於《勞動法》應明確實習生勞動地位和勞動關系的聲音,壹個現實的制度安排需要考慮現實生活中的諸多因素並加以平衡。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制度建設都需要壹定的條件。不考慮條件的制度建設,其實只是壹種混淆社會關系的措施。“擴大適用範圍不僅僅是簡單的加減法,它既涉及利益調整,也涉及規範方法。如果把大學生的實習或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的範圍,那麽第壹個問題就是勞動法是完全適用還是部分適用。顯然,壹個學生要求壹整套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險條例來規範是不現實的,需要壹個部分適用勞動法的制度。”勞動法適用範圍的擴大涉及到整個法律體系的安排,絕不是簡單的打補丁,否則必然導致社會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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