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學校周邊不允許銷售香煙。具體範圍沒有說清楚,各地執行標準也不壹樣,但在學校內部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取得煙草專賣零售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這意味著,除了當地的煙草批發企業,其他進貨渠道都是不合法的。業務金額達到5萬元的,或者違法所得超過654.38+0萬元的,構成犯罪。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為了讓未成年人遠離香煙的危害,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海珠區檢察院民政科在發現校園周邊非法售煙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線索後,積極探索,主動出擊。新學期開展校園周邊公益訴訟專項行動,為轄區青年學生營造了壹個清朗的“無煙環境”。
專項行動中,檢察官辦案組對轄區12中小學周邊煙店進行走訪,發現6所學校校門不到50米的區域內均有煙店,且均未設置“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煙草制品”的標誌。在走訪中,還發現壹些香煙店在向中學生出售香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等相關規定,煙草制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煙,並應在煙草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誌。
小學、中學、職業學校及其他教育未成年人的學校出入口50米範圍內,不得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