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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與學生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

大學與學生之間有兩種法律關系:

第壹種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教學合同關系。

二是行政關系,主要體現在學籍管理和學位證書發放上。這是法律法規賦予高校作為行政主體的權力。

學校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收取學費的權利,承擔傳授知識的義務;學生有獲得學校知識的權利和繳納學費的義務。

學校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權管理學生,學生有服從學校管理的義務。

擴展數據: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中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依據;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儉學、文體娛樂、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和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招生時學生提供的個人信息,填寫和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等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更改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學校對學生生源地的審查需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推行高等教育電子註冊管理系統,完善學籍和學歷信息管理手段,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和學歷的電子註冊。

第三十六條學生完成本專業學習並輔修其他專業,達到本專業輔修要求的,由學校發給輔修證書。

第三十七條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予頒發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學校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撤銷以作弊、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經註冊的,由學校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百度百科-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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