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總承包單位不得承包3個以上井下生產系統”的規定,山東、湖南、吉林、山西等全國多個省市將“金屬非金屬礦山總承包單位承包3個以上井下生產系統”的情況納入整改範圍,其中山西省應急管理廳明確指出,3個以上承包單位為違法違規外包,必須立即停產建設進行整改。山東省應急管理廳要求,對整改不到位的,壹律責令停產整改;湖南省應急管理廳要求,對違法違規承包的,壹律責令停產整頓,依法嚴懲。
壹、礦山工程承包商應具備哪些條件?
1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法人資格。
2.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
3.管理人員中至少有2名具有2年以上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4.開展適合對外承包工程的安全防範能力。
5、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6.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重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商業信譽良好,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法律依據: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第八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建設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專項或者壹級(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有兩名具有2年以上對外承包工程經歷;
(三)具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範能力。
(四)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五)商業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約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