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自身財力決定。
誰可以接受委托成為訴訟代理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律師是指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由律師代理可以更好地幫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2.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的近親屬主要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相關社會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例如,婦女聯合會可以推薦其工作人員在涉及婦女權益糾紛的案件中代表她們。
4.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但是,為了避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其他公民必須取得法院的許可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誰不能做委托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不允許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在離任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後,在原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提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不再允許其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或者辯護訴訟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得允許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在本院審理案件時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