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繳納、不足額繳納或者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
(壹)補償職工少得或沒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二)承擔應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三)承擔與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相關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他費用。
不接受勞動仲裁的六個條件是什麽?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情況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已故雇員的合法繼承人和利害關系人。
3.爭議的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這個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6、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勞動仲裁委員會因自身原因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壹,向沒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是這種情況,不用擔心,仲裁委員會會通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
第二,自己申請勞動仲裁的案件不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只要妳在勞委會受理案件的範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就不會被勞委會駁回。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範圍如下: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其他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款、抵押物發生的爭議;或因員工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84條
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