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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第壹,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任何壹種自由本身都包含壹些限制。沒有限制,就沒有自由。沒有限制,“自由”只是壹種任性或主觀願望,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早在“意思自治”理論提出時,杜就指出,那些強制習慣不能被當事人的意思所排除。法律上的自由也必須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人身自由必須限制在“不得妨礙他人”的限度內。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各種自由權利都要有明確的余量。在這個余量規定的範圍內,權力主體可以為所欲為,他人的幹涉是違法的。如果超出這個範圍,自由就失去了權力的本質,他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因為這個時候,他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自由是壹種權利,而限制是壹種責任。限制是對自由的限制,也是對自由的保障。他要求個人在行使自由時對他人和社會負責。法律在將自由視為權利的同時,也確定了各種自由權力的範圍,使得在自由的壹般原則下相互協調成為可能。限制意思自治的另壹個原因是,任何社會主體的行為都必須受制於國家權力。國家權力存在的目的最初是為了保護個人自由,但為了達到保護個人自由的目的,國家權力有時不得不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適當的限制。

第二,什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從事民事活動。意思自治包括自我參與、自我選擇和自我負責等基本內容。

民法基本原則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價值觀念。

民事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有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想法選擇法律原則。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給予民事主體廣泛的自由。當事人依法享有從事壹定民事活動和不從事壹定民事活動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選擇其訴訟的內容和對方。民事主體有權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和救濟方式。

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關系。民事主體在被允許從事民事法律關系時,會通過自己的意誌創設、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

確立了第壹機關幹預與民事主體行動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自由就是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自由。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國家不得幹涉。行政機關不得限制或者幹涉民事主體依據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財產自由和人身自由。

第三,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支持違約方在合同解除後主張違約金。很多合同都是這樣的“付款人無故解除合同,價款不予退還;收款人解除合同的,應當返還價款”,或者“壹方無故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X元”。根據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雙方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在此類糾紛中否決非違約方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的權利,顯然阻礙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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