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投訴處理辦法》是中國司法部發布的壹部規章,旨在進壹步規範公證活動,保證公證服務質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該辦法,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證投訴處理制度,為投訴人提供及時高效的服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投訴受理:公證處應明確投訴受理部門,設立專人負責投訴受理,並及時告知投訴人投訴處理的反饋方式。2.投訴處理: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對受理的投訴進行調查核實,了解事實,認真審查投訴是否成立,並及時將結果反饋給投訴人。3.辦理時限:公證處接到投訴後,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在15個工作日內形成處理意見並告知投訴人。4.投訴處理:公證機構嚴格把握公證活動的質量要求,依法處理違反公證法律法規、其他規章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5.投訴記錄:公證處應當建立投訴記錄檔案,做好記錄管理和保密工作。
如果被投訴的公證機構不服公證投訴處理結果,有哪些救濟途徑?被投訴的公證機構對公證投訴的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救濟:1。向同級公證機構申請復查:被投訴的公證機構可以向同級公證機構申請復查,請求對投訴案件進行復查。2.向上壹級公證處申請復查:被投訴的公證處可以向上壹級公證處申請復查,要求對投訴案件進行復查。3.提起行政訴訟:被投訴的公證機構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公證投訴的處理結果。
《公證投訴處理辦法》的頒布,為公證機關提供了明確的投訴處理流程和要求,建立了規範的制度。公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為當事人提供更好的公證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公證執業投訴處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公證執業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對公證執業的監督,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結合公證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