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承擔?1.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應當繳納申請費。但申請費不是申請人預先繳納的,而是在申請費實施後繳納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二、申請費繳納標準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三、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4.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的司法救助。免除執行費僅適用於自然人。五、費用負擔執行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用和實際執行費用。其中,實際執行費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與執行本案有關的檢驗、鑒定、評估、拍賣、倉儲、保管、運輸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申請執行費按照申請人申請的標的金額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這筆費用是從第壹期已經執行完畢的款項中收取的,收取的執行費數額計入應當執行的標的額,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壹並執行。執行法院決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案件時,應當以執行額為依據,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應當向案件收取的申請執行費數額。因案件執行需要實際發生的執行費用,由申請執行人支付,不得緩交或者減收。實際支付的執行費用數額計入執行標的數額,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壹並執行。因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的申請而進行的鑒定、檢查、評估、審計,應當由申請人事先提交。申請執行費不得在立案時預交,執行終結後,從被執行人處優先支付,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可以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