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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員會是受法律支持的社區組織。()

居民委員會是受法律支持的社區組織。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之壹。通過這壹制度,中國4億多城市居民直接行使憲法賦予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自治權和民主管理權。壹是社區居委會的制度建設

(1)崗位責任制:要明確社區居委會成員和工委壹級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工作職責和任務,明確各自的分工和考核獎懲措施,確保他們在工作中各司其職,切實做好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

(2)政務公開制度:定期向居民公開工作職責、成員分工、服務項目、工作計劃、重大活動、辦公時間、便民熱線及其財務狀況,便於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監督社區居委會的工作。

(3)民主自治制度:要在社區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逐步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民主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僅是社區居民自治的基本制度,也是推進社會基層民主的重要保障。第二,居委會及相關機構的組成

(1)社區居委會的組成:居委會由5至9人組成,設主席、副主席、委員。

(2)社區規模的調整和社區建設的發展,會增加社區居委會的成員數量。具體數量由街道(區)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

(3)社區居委會的機構設置:通常指社區居委會及其下屬的工作委員會和居民小組,它們構成了完善的社區居委會組織體系。

(4)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社區居民會議委托,處理社區日常工作。它由社區居民選舉產生,代表居民利益,根據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和授權,處理人民群眾自己的事務。

(5)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工作委員會,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

(6)居民小組是社區居委會組織體系中最基層的組織,社區居委會和工委的決策通過居民小組來落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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