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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勞動法》第26條規定:

第壹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而被確認無效。無效合同是成立的合同,缺乏有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壹旦被確認無效,即具有溯及力,即從合同成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利益的合同。

勞動關系的特點:

1.勞動關系的主體既有法律上的平等,又有客觀上的從屬。勞動關系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勞動者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自然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就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

3.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勞動關系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不能稱為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當然,現在法律並沒有禁止雙重法律的存在。

4.勞動關系是為了勞動而存在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目的是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

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誌和當事人意誌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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