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受回扣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或者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第二,收受回扣客觀上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三、收受回扣構成受賄罪,必須達到受賄罪成立所需的數額;
第四,收受回扣作為賄賂的主觀要件與普通受賄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都是故意。
給國家工作人員錢物的情況比較復雜。有些人根據法律和政策是有資格的,也應該得到壹些正當的利益,比如招聘、升職、分房、辦理某些手續等。但由於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有些人不給錢不辦事,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只好送錢送物。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責任在行賄人。如果對方有這種行為,可以批評教育,但這種行為不構成行賄罪。這壹規定有利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避免大範圍的打擊。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受賄罪的必要條件。如果行為人不為不正當利益行賄。不構成受賄罪。
收取回扣最安全的方式是什麽?
第壹種方法:差價法。
第二種方法:同價不同名。
第三種:提成法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