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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個選址項目的土地條件如何?

單獨建設項目選址,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以外的建設項目選址,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建設等項目用地。在認定時應註意以下事項:道路、管線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少部分在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內,可作為壹個單獨的建設項目整體對待。城鄉內部道路、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工程用地,開發區、工業區、學校、市場等用地應作為城市或農村建設用地,不應作為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工業項目壹般應設在城鄉建設區(包括開發區和工業小區),但嚴重汙染行業、危險和劇毒行業等建設項目應分別設在城市和村莊以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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