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院如何行使批捕權?
1.逮捕權是檢察機關的重要權力之壹,包括審查批準逮捕和決定逮捕。
2.審查批準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是否批準逮捕的權力和活動。
3.決定逮捕包括兩種情況,即檢察機關對直接偵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逮捕,以及對應當逮捕而偵查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直接決定逮捕。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審查逮捕部門辦理。
4.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對於被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5.對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6.對於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逮捕,應當報請他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其中,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之前,必須報經該代表所屬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檢察院許可。
二、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有證據表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
2.可能被判監禁以上。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逮捕是必要的。
第三,警察辦案程序
1.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2.收集證據;
3.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4.充分聽取違規者的陳述和申辯。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