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檢察院的批捕意味著:
1,有證據證明被逮捕人已經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被逮捕人已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逮捕必要的。
第二,被檢察院批捕後能否取保候審?
經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其委托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