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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是否表明證據充分?

不是,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捕,並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確鑿。檢察院批準逮捕後證據不足的,就放人。證據不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的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部分批捕案件最終都是公訴宣判。

第壹,檢察院的批捕意味著:

1,有證據證明被逮捕人已經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被逮捕人已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逮捕必要的。

第二,被檢察院批捕後能否取保候審?

經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其委托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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