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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侵犯了消費者的哪壹項權利?

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自己喜歡的商品。

法律分析

根據規定,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有六種,其他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籠統涵蓋。市場支配地位,簡單來說就是經營者具有控制相關市場的能力,即控制相關市場交易條件的能力或者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反壟斷法雖然不反對合法壟斷,但合法壟斷者同樣不受競爭限制,可能會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因此,反壟斷法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除該條所列類型外,還有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說明,知識產權和壹般產權壹樣,不能豁免於反壟斷法。該條第二款明確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也就是說,市場支配地位是壹種經濟現象,反映了企業與市場競爭的關系,即具有這種地位的企業可以在不考慮競爭對手或交易對手的情況下,自由制定價格或做出其他經營決策。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並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五)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交易相對人區別對待;(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具有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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