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壹)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談話或者詢問時,未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行蹤的;
(四)未如實填寫個人檔案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入黨前隱瞞嚴重錯誤的,壹般應除名;入黨後表現良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四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組織有關規定,參加自發成立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