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連帶責任如下:
1.保證的連帶責任。
2.合夥企業的連帶責任。
3.對代理承擔連帶責任。
4.* *侵權的連帶責任。
5.同壹債務的連帶責任。
6.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7.乙方對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8、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承擔原債務和因開辦企業的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情況如下:
1.保證的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合夥中的連帶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這種連帶責任針對的是合夥人與債權人的外部關系,在合夥企業內部仍然是連帶責任。合夥企業中的連帶責任與合夥企業中的連帶責任相似,合夥企業的各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對代理承擔連帶責任。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失效,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商品有問題的代言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當代代言人推薦或者證明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但在廣告中明知或者應知該廣告是虛假的,仍予以推薦或者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再為其代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以事實和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據,不得對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使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