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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該不該賠病殘險?

陳女士最近被診斷出患有癌癥。她在10年前投保了癌癥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娛樂保險,因此她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告知,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她沒有說實話,得不到賠償。陳女士覺得很憤懣,連續賠付了10年,最後卻無法理賠。本刊工作人員多次接到類似疾病保險的投訴和咨詢。那麽,為什麽陳女士得不到理賠呢?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並可以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申請健康保險時,要求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既往病史。通常采用列舉的方式讓投保人選擇,便於保險公司判斷風險,決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費。陳女士投保時患有心臟病,未告知保險公司。10年後理賠時,保險公司以疾病足以影響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費為由終止保險合同。陳女士說,她投保時,代理人並沒有要求她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在保險市場,類似的情況時有發生。很多業務員為了推銷業務,減少投保人的顧慮,往往會“忽悠”投保人不如實填寫。但由於投保單上有投保人的親筆簽名,說明您已經閱讀了保險合同,並同意相關合同條款。陳女士對業務員的“忽悠”,拿不出證據就只能啞巴吃黃連。在此,我也提醒消費者,不能輕易相信業務員的話。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所有的權益最終都會落到合同條款中。從陳女士的投保情況來看,她繳費後10年才得癌癥。沒有故意隱瞞事實的動機,屬於疏忽大意。所以即使保險公司不理賠,也要全額退還保費。第壹,保險公司有過錯,還是要賠償。比如陳女士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業務員沒有解釋清楚或者沒有要求她如實告知病情。二是不知情疾病對承保或費率影響不大。如果陳女士不是心臟病,而是壹般的皮膚病或者是不需要告知的疾病,就不會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其實這也暴露了壹個問題。保險公司有權在不告知的情況下決定哪些疾病可以終止,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應該走“人性化路線”,比如回訪提醒、簽訂權益確認書等,而不是等到理賠時再去查過往病史。保險應該以提供保險利益為目的,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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