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住房抵押貸款作為貸款擔保
如果借款人有房產,可以選擇用個人住房作為抵押擔保貸款,房產的評估價值不會低,有助於提高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如果貸款人以購買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則不需要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可以為借款人節省壹筆評估費用;如果貸款人以自有產權的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由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人需要支付評估費。
以房屋作為貸款擔保的,借貸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由借款人承擔。此外,借款人還需按規定向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本息總額,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因此,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保險費和抵押物評估費。如果借款人比較寬裕,可以考慮這個方法。
二。權利質押作為貸款擔保
除了房產和汽車,銀行還可以接受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作為抵押物,包括銀行認可的國債、金融債和公司債,存單是指人民幣定期存單。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質押權利證書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金額,至少為貸款金額的10%。
各類債券必須真實有效,方可用於質押。存單必須有開戶行的身份證明和免掛失證明。借款人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時,應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壹般來說,選擇質押貸款擔保,要求家庭擁有充足的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住房消費需求,但壹時難以實現或實現後會帶來壹定損失。
第三,貸款擔保由第三方擔保。
這種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擔保人。根據貸款銀行的規定,擔保人必須是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擔保,並且是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款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該第三方法人必須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具有相當於AA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否則任何壹方都不能作為第三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85條規定,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作出書面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686條的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