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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以下犯罪怎麽處理?

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時,無論是哪種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都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12周歲以上的,承擔刑事責任。

14周歲以下的人,無論是哪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對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有詳細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稱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稱為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17-1條已滿七十五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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