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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在銀行的存款賬戶可以被法院凍結嗎?

法院有權凍結擔保公司在銀行的存款賬戶。

根據《擔保法》第85條規定的保證金的特征,保證金屬於質押財產。質押財產為擔保公司開展的全部擔保業務的質押財產,其質押擔保的比例為全部債務的五分之壹。貸款人對保證金賬戶內的存款按照債務總額的五分之壹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凍結保證金賬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專用賬戶、印章、存款等形式指明其款項後。,就會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這筆錢優先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的規定》。

第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執行案件時,可以依法凍結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但不得扣劃。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確為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不采取扣劃措施;開證行已履行對外支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銀行的申請,立即解除對信用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

申請人提供的存款為外匯,且當事人證明信用證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擴展數據:

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開立信用證和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凍結和扣劃,但沒有規定銀行信用擔保保證金的凍結和扣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行為的通知》,

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凍結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措施,但不得扣劃。金融機構已經承兌匯票或者對外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當銀行承兌匯票存款已經喪失存款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所有的他人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的財產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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