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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監督官的最新政策

1.試用期可以出去。

但前提是要報檢查機關(原公安機關(派出所),現司法局(所))批準。

換句話說,妳不認可,妳就不能走。同時,刑法還規定,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2.刑法關於緩刑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1)犯罪情節較輕;

(2)悔罪;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適用及其積極後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1.試用期可以工作嗎?

1.緩刑人員可以在緩刑期間工作。除了黨政領導職務、參軍、大公司領導等法律規定外,壹般都可以做緩刑,以前有單位的甚至可以保留身份。

2、緩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的規定,適用壹般緩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罪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的特點決定了緩刑只能適用於罪行輕微的罪犯。

(2)根據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會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說明不會再次被拘留或者危害社會,不能緩刑。

(3)罪犯不是累犯:累犯具有持久性、主觀性和惡性,有重新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很難防止他們犯新罪。因此,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二、試用期註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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