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部分-1
1999年春節後,年僅16歲的陶和老鄉劉剛來北京打工,和王、胡壹起在飯店打工。
第二部分
1999年5月的壹天晚上,陶某(未成年)與同事胡某、王某壹起吃飯喝酒為劉送行。此前,陶原本想跟劉請假,被老板拒絕。後來,陶想預支工資,讓劉幫他拿回家,又被老板拒絕了。飯後,陶、胡和王離開餐桌,睡在地板上。
第三部分
躺下後,陶越來越生氣,所有的要求都是虛的。再加上胡、王平時對自己的批評,對他們的不滿越來越重。次日1時許,陶某趁胡某、王某酒後熟睡之機,持菜刀對其頭部、面部、身體等部位猛砍20余下。王某因假裝暈倒,躲過了連續的砍傷。經鑒定,胡系用菜刀(菜刀可成型)砍頭部、背部、上肢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的傷是輕傷。
第四部分
作案後,陶某為躲避公安機關抓捕,逃往老家。後來他用哥哥的身份逃到了其他城市,從此過著平凡的生活,讀書,工作,結婚,生子?2013年7月,其弟飲酒後窒息死亡,陶以其弟死亡為由申請註銷戶口,被執行?哥哥以哥哥的名義活著,哥哥以哥哥的名義死去?什麽事?漂白轉型?。
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經過21年的躲藏,陶終於被抓獲歸案,他的殺人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陶在逃亡過程中多次冒用哥哥的名字和照片作為自己的身份證件,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直到陶被抓,妻子才得知丈夫是壹名藏匿多年的在逃殺人犯。
公訴人說,庭審中,陶說因為被害人在日常工作中對他如此挑剔,他無法忍受。他沖動後忍不住殺人,是激情犯罪而非預謀殺人,並反復強調被害人也有過錯。本案是壹起因小矛盾引發的嚴重犯罪。即使被害人先有過錯,如陶所說,也不是到他死的時候。無論如何,我們不能通過剝奪他人的生命來解決矛盾。
陶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壹人死亡,壹人輕傷。他還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假身份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涉嫌故意殺人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與法律掛鉤。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的。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我們,當今社會,如何看待事物,如何處理矛盾,考驗著我們每壹個人。但沖動從來不是傷害別人的理由,不公也從來不是胡作非為的借口。大家要不斷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努力化解心中的敵意,提高理性平和處理矛盾的能力,堅守法律的底線,不要讓憤怒和沖動導致不好的結果。